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速裁庭审结了一起因原告误把证据“复印件”当做“原件”,最终导致其主动撤诉的案件。
原告杨某诉称,2013年10月,自己受雇于被告陈某,为其承包的工程提供焊接、安装等业务,陈某承诺工资以每日200元计算。工程完工后,陈某给杨某出具工程挂账单一份,后经杨某多次索要,陈某均以种种理由推诿,杨某无奈之下将陈某起诉。
在庭审中被告陈某辩称,原告所陈述的工程承包商并不是自己,自己只是代表承包商给原告支付工程款,随即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质证环节,被告指出原告提供的挂账单不仅是复印件,而且此份挂账单仅供被告所在公司内部记账所用,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证明本案事实的关联性持有异议。
随后,被告陈某向法庭提供了两份证据,一是工程施工合同原件一份,二是工程领款单9份。其中工程施工合同证实工程施工的甲方并不是被告本人,工程领款单则证实被告已将工程欠款支付给原告。
法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因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不予支持。最终该案以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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