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羊井子湾乡两名男子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至交叉路口时相撞,造成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公安交警查获,因犯危险驾驶罪,两人均被金塔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2017年9月,姚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同方向行驶在交叉路口左转弯的李某酒后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经鉴定,姚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83.79mg/100ml、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69.98mg/100ml。按照两人事故发生后血液中乙醇含量,均构成“酒驾”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姚某、李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两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对公共安全已造成现实危害,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最终,法院综合量刑情节,依法判处姚某拘役三个月,判处李某拘役二个月,均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警示:部分驾驶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主观认为醉酒驾驶仅是针对汽车、货车等,并不知道同样适用于醉酒驾驶二轮、三轮摩托车,普遍抱有侥幸心理,依然我行我素,以身试法,危险驾驶罪虽然刑罚较轻,但毕竟属于犯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被认定为犯罪的会对本人的入学、参军、就业等多方面造成影响,有工作的被告人还会被辞退、开除。因此,一定要将“醉驾”上升到构成犯罪的高度来认识,增强公共安全意识,尊重他人生命就是尊重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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