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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法院:法官研判准确,原告服判息诉

来源:瓜州县人民法院 作者:程万兵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8/4/4 11:13:5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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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快审快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16年1月4日、2016年4月12日、2017年11月28日,原告赵某之父赵某某先后三次在甘肃瓜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累计11元。2016年1月12日、2016年4月12日、2017年11月28日,赵某某甘肃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与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瓜州支公司签订了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三份。合同约定,投保人某某累计身故保险金为11元。三份保险合同还约定,第一受益人为甘肃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受益人为法定人员。2017年12月1日,赵某某因交通事故身故,造成贷款未能偿还。2018年1月26日,原告赵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瓜州支公司给付保险金11元。

瓜州县法院经审查认为,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一受益人为甘肃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仅系第二顺序的法定受益人,故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宣判后,原告认为法官论理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当庭表示服判息诉。该案从开庭到宣判仅用一个小时,法官办案效率之高受到当事人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