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瓜州县人法院审结原告康某诉被告某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被告某行政机关因超期办案,存在程序瑕疵,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原告康某因不服被告某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瓜州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法院依法受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发现,被告在办理该行政处罚案件时未在规定的办案期限内办结,属于超期办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而追究时效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后,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经过一定时间后不再追究行为人的治安违法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结合本案,被告某行政机关在立案后对原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作出的处罚决定,虽超出办案期限的规定,但并没有超过六个月,因此被告逾期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判断是违反了次要程序,同时没有超过行政追究时限,属程序瑕疵。本案中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符合客观事实,其超出办案期限仍作出处罚决定是对原告等人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处理的补救行为。因被告的处罚未超过追究时效,所以对原告的权利也未产生直接实际影响。如果认定被告作出处罚决定无效,对其进行撤销,按照办案期限规定,被告无法再对该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此不利于行政法律秩序的维护,形成被动的不作为。一个行政行为如果被认定为违反法定主要程序的话,依法应当撤销,如果被认定为程序瑕疵的话,则不足以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因此被告某行政机关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因程序瑕疵不宜撤销,应当确认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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