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瓜州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农合同案件,该案件的圆满解决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2016年3月,原告聂某与被告瓜州县某合作社签订了《经济作物种子生产合同》,约定由原告种植葫芦籽,被告提供技术指导,待种子验收合格后,按时兑付种子款。2016年8月下旬,原告采摘完葫芦籽,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收购种子,但被告以所育种子发芽太多,达不到标准拒绝收购,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收购葫芦籽150KG或赔偿不履行合同的经济损失7000元。但原审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7年12月,原告向瓜州县法院申请再审。在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查明,原告种植的葫芦籽之所以不合格,是因为原告误在下雨天采摘了葫芦,葫芦籽没有充分晾干而导致发芽,但应当提供技术指导的被告方在此期间并未对原告提供任何的技术指导,对于初次培育种子的农户来说难免会出现这样的失误。同时,法官还向双方详细讲解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意识到各自的过错,握手言和,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合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800元。
法官提示:当前已进入春耕时节,广大农户在种植作物时难免会签订各类种植合同,而此类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会有很大的风险,天气、人为因素、市场价格等都会影响该合同的履行,所以广大农户在签订该类合同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咨询当地的农技部门或者法律工作者,避免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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