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民间借贷引发的担保纠纷案件,在办案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中,借款人罗某夫妇向盖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张某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罗某夫妇向盖某还款7万元及全部利息,尚欠3万元本金及利息未偿还。事后,盖某多次向罗某催要借款及利息,但至今都联系不到罗某夫妇,便将担保人张某诉至金塔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担保人张某对担保借款事项并无异议,唯独认为自己提供的是一般担保而非连带担保。经办案法官调查核实,张某所提供的担保确为连带担保,由于本案借款人罗某夫妇现外流下落不明,张某作为担保人就要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案件进行当庭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为当事人释法析理,尽管张某对提供担保非常后悔,但最终同意先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及利息3.3万元,待后再向借款人追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温馨提示大家,在替他人担保时一定要慎重,不要为面子或哥们义气“挺身相助”、草率担保;其次,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担保形式,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担保人的责任承担不同。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