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玉门市人民法院花海法庭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伤的案件,承办法官通过向案件当事人和居委会深入了解情况后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处理完结纠纷,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017年3月邓某一人回家时,被一只断开绳索的烈犬猛扑,邓某被撕咬致伤。后邓某住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头面部重伤,经鉴定后确定为十级伤残。邓某住院治疗期间,帅某到医院向邓某垫付了医疗费1万多元。邓某出院后找到帅某协商其余赔偿事宜,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邓某遂起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向当事人及居委会了解后得知,邓某、帅某系同村,事发前两人并无其它纠纷,仅此事意见未达成一致,产生分歧,发生纠纷。法官遂至当事人居委会后与居委会一同向邓某和帅某普及法律知识并加以劝说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两家关系并和好如初。
法官在办理邻里相关的案件时,本着睦邻善友、和谐相处的原则,以理说法,将调解贯穿案件始终,让当事人感觉只是简单说事,而不是“打官司”,通过耐心讲解法律知识和道德,真正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将事了结在基层,最大限度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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