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7年11月,王某骑自行车来到金塔县某电动车专卖店,在店内看好了一辆酒红色电动车,声称要试骑一下,在征得店主同意后王某骑着该电动车沿路向西一直行驶却不见回来,于是店主对王某的行为产生怀疑,便让店员追赶却不见王某踪影,哪知王某将该电动车骑回家中供自己使用。两日后民警在王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被盗的酒红色电动车一辆。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试骑之际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价值37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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