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甘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7年11月,李某与甘某前往金塔县中东镇某村,乘被害人家中无人之际,从其住宅后院大门上翻入后院内,盗窃四月龄阿拉斯加幼犬一条、45日龄阿拉斯加幼犬三条,后从后院翻出逃离现场。经鉴定,四条阿拉斯加幼犬价格1890元。三日后,李某与甘某再次来到同一被害人家中,趁其家中无人之际,从后院大门上翻入后院,盗窃1月龄阿拉斯加幼犬两条、5月龄金毛幼犬一条,后从该后院西墙翻出,因被失主发现,遂将盗窃出后院的两条阿拉斯加幼犬、一条金毛幼犬丢弃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两条阿拉斯加幼犬、一条金毛幼犬价格1110元。
被告人李某曾犯有盗窃前科,而今又伙同甘某两次入户盗窃他人家中的饲养的幼犬,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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