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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法院:合法权益有法保障 一时冲动害人害己

来源:金塔县人民法院 作者:孙建华 高小粟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8/10/15 4:22: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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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保障合法权益的根本途径,但往往有人不愿意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2017年6月2日,被告康某到金塔县步行街某服装店安装玻璃时,和服装店老板有经济纠纷的原告吴某拿撬杠在被告康某货车车厢内玻璃上敲了一下,被告康某从货车车厢内取了一块三合板在原告吴某头部打了一下,致吴某受伤。经金塔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吴某的伤情为:1、脑震荡,2、颈部软组织挫伤,3、左侧前臂软组织挫伤。原告在金塔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共花去医疗费3597.98元。

被告康某辩称说,案件事实部分原告所述均无异议,但其认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该向原告赔付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康某用三合板打吴某头部致其受伤,其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吴某遇事不冷静,撬杠敲打被告康某货车车厢内玻璃,自身亦有一定的过错,酌情承担相关费用10%的责任;被告关于“其行为是正当防卫的主张”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办案法官悉心提示:冲动是魔鬼,生活中遇事冲动、不计后果,往往会给自己及家庭带来极大的伤害,遇到矛盾纠纷时一定要冷静处理,切莫一时冲动害人害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