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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法院:酒后冲动致人伤 故意伤害须担责

来源:金塔县人民法院 作者:孙建华 高小粟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8/11/5 5:00:2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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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被告李某、张某、高某等人在被告韩某开办的烧烤吧内喝酒,因消费问题和烧烤吧服务员王某发生争执。致使王某手部受伤,王某丈夫魏某头部受伤。事后,二原告经治疗好转后,城关派出所对此事进行调解处理,被告李某等人拒绝赔偿二原告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原告无奈之下将烧烤吧的老板韩某和三被告一起诉至法院。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判处被告李某、张某、高某共同赔偿原告王某及魏某各项费用合计27893.42元。

在庭审过程中,二原告认为烧烤吧的老板韩某在打架过程中,对打架事件不予以制止,没有尽到保障义务。被告李某、张某、高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法庭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只是后悔当时一时冲动,最终酿下恶果,只能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其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赔偿。被告李某、张某、高某在与原告王某因消费问题发生争执后使用拳头、酒瓶等物殴打原告王某、魏某,造成原告轻微伤,对此损害后果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赔偿责任。被告韩某作为该营业场所的管理者在劝阻不力的情况下打110报了警,并在其职员王某受伤后积极参与救助,基本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且直接责任人具体明确,可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遂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