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你们的关怀,25200元的司法救助款,让我有了重新生活下去的勇气和信心,我真的非常感激。”65岁的司法救助申请人曾某坐在轮椅上握着法官的手,难掩热泪。
2017年4月,曾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撞倒受伤,经鉴定,曾某为十级伤残。曾某诉至金塔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曾某6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主动履行义务,曾某于2018年2月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某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且在此次事故中受伤后,为了治疗,王某已离开金塔县,搬回老家甘肃省会宁县,靠耕种10亩承包地谋生。王某被传唤至该院执行局时,衣衫褴褛、自带水杯、口粮,且提供医院证明、残疾证、低保证明以及村委会开具的家庭贫困证明等材料,证实其生活十分贫困。而申请人曾某因此次交通事故生活不能自理,更不能耕种自己的耕地,仍需家人陪护继续治疗,仅靠女儿赡养维持生活,家庭早已不堪重负。鉴于这种情况,执行法官认真审核该案资料后,认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便详细告知曾某司法救助相关法律法规,经曾某本人自愿申请和逐级上报审批后,为其争取到了这2万余元的救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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