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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法院:未签劳动合同被起诉 用人单位赔偿损失8万余元

来源:金塔县法院 作者:孙琰玲 责任编辑:金塔县法院 发布时间:2019/8/20 17:10:4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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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经法官多番调解,双方握手言和,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王兵(化名)2017年受某建筑公司项目部经理李华(化名)的聘请,任职于该建筑公司项目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王兵在工作过程中为抢救下井受伤的工友受伤住院,李华支付了其医疗费用。后王兵与建筑公司和李华协商赔偿事宜无果,遂于2018年将建筑公司诉至仲裁委,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经仲裁,确认了王兵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后王兵将建筑公司和李华起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和李华给付拖欠的的工资并支付其劳动期间双倍工资12万余元。

建筑公司认为王兵是李华自行聘用的,而李华的施工队也仅在施工时才挂靠公司进行工程施工,故其不承担各项赔偿责任。第三人李华愿意给付拖欠的工资,但对两倍工资补偿存有争议。一时间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案件陷入僵局。承办法官见此情形,巧妙地利用背对背、过错剖析等调解方法和技巧,准确把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从法理和情理上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同时,着重向被告和第三人阐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以及该案的法律关系及后果,让被告和第三人认识到其未能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错误行为。最终经过法官的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王兵作出让步,被告和第三人分批次赔偿王兵各项损失8万余元。至此,久拖三年的劳动争议纠纷终于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用工单位在雇佣员工时要及时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支付员工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