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26日,巩某(出借方)与李某泉、李某(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方向出借方借款贰拾万元整,借款期限6个月,任意借款人都有独自偿还全额借款的责任,包含逾期所产生的利息等各种费用。借款合同后李某泉及李某在借款人处签字。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巩某分别于2017年10月26日、10月27日、10月28日通过银行及微信给李某泉转账196000元。后李某泉每月给付巩某偿还利息至2018年7月28日,之后李某泉及李某再未向巩某支付利息,亦未归还借款。经巩某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泉与李某承担还款责任。
李某在庭审过程中辩解,其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处签字的事实属实,但其只是作为见证人的身份进行签字的,对借款并不知情,也未曾使用该借款,故其不应承担责任,对此巩某不予认可。
本院审理后认为巩某与李某泉、李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巩某依约支付借款后李某泉、李某未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应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李某辩解其只是见证人,不应承担清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为共同借款人,亦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法官寄语:
李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责任,其在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处签字,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辩解对借款事宜不知情、只是作为见证人进行签字的辩解没有相应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在合同类文书上签字时,应对合同内容要明知,对签字后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明了,考虑清楚,谨慎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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