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非法生产、销售玉米种子,构成非法经营罪。日前,金塔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吴某某、王某某2名被告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并分别处人民币20000元、5000元的罚金。
2018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没有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联系被告人王某某投放制种玉米。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吴某某没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联系杨某等14户农户,落实制种面积290余亩,吴某某使用虚假企业名称和姓名与农户签订了“经济作物种子生产预约合同”,约定收获时按照每公斤3元的价格收购玉米鲜穗,拉货付款。合同签订后,吴某某、王某某将玉米亲本种子提供给农户。制种玉米生长期间吴某某、王某某负责进行田间技术指导。2018年10月,吴某某从农户处收购玉米鲜穗共计112018公斤,后进行晾晒脱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生产、销售玉米种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签订种植回收合同时,一定要弄清楚相关企业的资质,要选择与在相关部门备案并进行公示的企业订立合同,切忌与来历不明且无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人员和企业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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