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3月31日,司某到某菜店打工,主要从事装卸和运送蔬菜的工作,约定每月工资3500元,自2019年1月起每月工资4000元。每月无休息、无请假可领取约定的全额工资,请假、休息天数扣发相应天数工资。2019年9月3日,司某驾驶电动车在送完菜返回菜店途中,与同向行驶的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司某驾驶的电动车又与前方行驶的环卫车相撞,造成司某受伤,三辆车受损。司某在住院治疗期间,该菜店支付医疗费10000元。2020年4月1日,司某向敦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司某与菜店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敦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4日作出裁决书,认定司某与菜店存在劳动关系。后该菜店不服,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司某与菜店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司某在菜店提供劳动,受菜店的管理,从事装卸、运送蔬菜、收款的工作,属于菜店的业务组成部分,且菜店每月按照约定的数额给司某发放工资,其行为构成已经符合了劳动关系的一般要素,双方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菜店辩称,司某与菜店之间系临时雇佣的劳务关系,司某是随时来随时走,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司某的工作内容亦非菜店临时性的工作范畴,故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依法判决确认菜店与司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的存在形式有两种,一种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另一种是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后者即事实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其仅仅是欠缺一个形式要件即书面合同,但这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本案中,司某与菜店之间即属于第二种情形。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往往法律意识淡薄,多数劳动者意识里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就很难实现维权,而放弃主动维权的机会,使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在此,法官建议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在发生争议之前就要注意搜集工资单、工牌、工作服、考勤卡、工作证、出入证等等,以此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法条链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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