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扣划被执行人 “隐形财产”---保险收益。
案情回顾
刘某以开公司为由向马某借款13000元,一直未偿还。2020年1月马某将刘某诉至敦煌市人民法院,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但刘某仍拒不付款。后马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敦煌市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一再推脱,躲避执行。
执行法官通过网络及线下多次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刘某在某保险公司购有收益性保险,这给陷入困境的执行工作带来转机。执行法官打电话告至被执行人刘某,若刘某三天之内不主动给付执行案款,将依法扣划刘某的收益性保险。三天后刘某拒接电话,执行法官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释明法理,提供了详实的法律规定,最终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收益性保险。
此次扣划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是敦煌市人民法院在破解执行难路上的又一重大探索,为后续执行工作开拓了新的执行方式,也让被执行人更清楚法院执行会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全方位查控,不论其财产藏在何处,终会被找到,主动、积极的履行义务才是正确的选择。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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