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农民工提供劳务受伤而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由被告叶某赔偿原告陈某各项经济损失30209.89元,被告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0年3月,某公司中标修建某村村委会工程,后将该工程中的钢筋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分包给了叶某。后叶某找陈某到建设工地干活,陈某在捆绑钢筋的过程中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5天,共花去医疗费17007.25元(由被告叶某垫付)。后陈某委托司法医学鉴定所对其致残程度及因伤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经鉴定,陈某致残程度为十级;误工期为120天、护理期为60天、营养期为30天。事后,陈某多次找被告叶某、某公司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6223.80元。立案受理后,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承办法官数次调解未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法官提示:“打零工”是农村劳务市场最普遍的方式,在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也存在安全隐患。农民工在提供劳务中受伤,责任应由谁来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提供劳务方在工作时要有安全意识,保护自身安全;接受劳务方也应尽可能为工人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投保意外险,发包人、分包人亦应对接受发包、分包人的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审查,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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