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通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劝说,被执行人最终认识到错误,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李某和王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但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7年两人协议离婚。2020年2月,李某因电击受伤住院治疗,无收入来源的他已无法继续满足孩子上学和日常生活开支。于是李某向金塔县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某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孩子的母亲,有法定抚养义务,李某要求王某承担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每月承担5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然而判决生效后,王某并未主动支付抚养费,李某多次催要抚养费无果后,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迅速行动,在进行网络查控的同时,向被执行人王某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并多次从情理、法理两方面,对王某进行普法教育。面对执行法官的耐心劝说,王某了解到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不仅在社会上寸步难行,在孩子面前也抬不起头,更会受到司法惩戒,最终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委托其父亲到法院履行了法定义务,将抚养费3000元交至法院,并承诺以后按时给付孩子的抚养费。随后执行法官通知李某及时领取了抚养费,该案顺利执结。
金钱有价,亲情无价。无论何时孩子不能成为父母婚姻关系终结的受害者。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哪一方生活,父母子女的关系始终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成人之间的意见分歧和情绪变化不能成为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理由,这样既有损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又有悖社会伦理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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