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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驶”不得 无证醉驾从重罚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谢瑾 责任编辑:肃州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1/12/17 16:23:1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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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肖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微信图片_20211112145048_副本.jpg

法庭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6日2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驶甘FR900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213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酒泉市肃州区祁连路双喜面粉厂路段处,被民警查获,后移交交警大队处理。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肖某某酒精含量为153mg/100ml。2021年7月8日,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4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肖某某于2020年1月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金塔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庭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但其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又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酒后驾车害人害己,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文明出行,牢记“生命无价,酒后禁驾”!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