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涛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被告被王某涛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院查明事实:1.2020年9月下旬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王某涛在酒泉市肃州区清水镇清水村一组其父母家干农活时,发现邻居家后院有1只受伤的苍鹰,其将该只苍鹰抓住饲养数日后,通过微信联系兰州人陆某儿(另案处理),商定以700元价格将该只苍鹰出售给陆某儿,陆某儿于2020年9月30日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王某涛支付人民币200元,同年10月2日支付人民币500元,10月3日被告人王某涛将该苍鹰通过酒泉通往兰州的班车带给陆某儿。后陆某儿将该只苍鹰出售给广西梧州人蒙某坤,蒙某坤饲养一段时间后将该只苍鹰放生。2.2020年10月中旬(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王某涛用自己购买的渔网在酒泉市肃州区清水镇林场西边戈壁滩猎捕2只苍鹰,后通过微信联系兰州人陆某儿,商定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将该2只苍鹰出售给陆某儿,陆某儿于2020年10月15日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王某涛支付人民币2000元,同年10月19日又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王某涛支付人民币200元。同年10月20日被告人王某涛将2只苍鹰通过酒泉通往兰州的班车带给陆某儿。后陆某儿将1只苍鹰出售给广西博白县人李某(另案处理);另1只苍鹰出售给湖南长沙人王某(另案处理),后苍鹰被长沙市森林公安局扣押。3.2020年10月下旬(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王某涛用自己购买的渔网在酒泉市肃州区泉湖镇头墩村三组耕地里猎捕3只红隼,后通过微信联系兰州人陆某儿,商定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该3只红隼出售给陆某儿,陆某儿于2020年10月26日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王某涛支付人民币600元,当日被告人王某涛将该3只红隼通过酒泉通往兰州的班车带给陆某儿。后陆贵儿将1只红隼出售给辽宁抚顺人王某竣,其饲养一段时间后红隼死亡;1只红隼出售给江苏人夏某宇,因夏某宇投案自首,该只红隼被江苏省句容派出所扣押;同年11月5日陆某儿准备将剩余1只红隼出售给贵州遵义人李某昌,在兰州韵达快递营业部寄发红隼时被公安机关扣押。兰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分别委托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扣押的疑似苍鹰、红隼野生动物进行物种、保护级别、价值鉴定。2020年11月6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红隼(Fa1cotinnuncu1us)属于隼形目隼科,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农业部1989年1号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2020年11月17日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苍鹰为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整体价值为25000元/只;红隼为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整体价值为15000元/只。2020年12月11日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苍鹰为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整体价值 25000元/只。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某涛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王某涛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40000元,并已在《检察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涛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管理规定,以出卖获利为目的,多次猎捕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涛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涛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虽达成赔偿协议,但未履行,本院在新浪网发布公告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提出的不公异议,公告期满后,本院出具调解书,并移送执行,责令其履行赔偿义务。据此,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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