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酒泉法院网,今天是 2025年05月24日 星期六
  • 关注:
基层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基层动态

交通事故引矛盾 法官电话巧解纷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沈妍玲、许丽丽 责任编辑:肃州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3/7/12 16:39:35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2023年6月25日,肃州区法院速裁庭在化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采用电话调解的方式,成功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主动撤诉。

      基本案情:2022年11月25日9时10分许,被告赵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肃州区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解放路与永胜路十字交叉路口在黄灯闪烁时向南行驶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由张某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张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经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赵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张某负次要责任。原告的伤情经酒泉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右侧面部擦伤;2.多处皮肤浅表损伤。因赵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投保了强制保险、商业保险,张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理赔。因双方协商未果,故原告张某起诉至肃州区法院。2法院调解办案法官接到案件后,发现被告远在山东省泰安市,为减轻当事人诉累,遂通过电话与当事人沟通。办案法官释法明理,从诉讼成本、法律风险、后续案件处理成本等方面分析利弊,在办案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调解下,被告保险公司主动提出按照原告伤残实际情况进行理赔,赔偿原告15000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撤回起诉。双方当事人对调解过程和结果十分满意,对法官真心为民、排忧解难的积极态度表示感谢,并为法院的高效服务点赞。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