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酒泉法院网,今天是 2025年04月27日 星期日
  • 关注:
以案释法
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释法

【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醉酒驾车身亡 同桌酒友担责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陈岩 责任编辑:肃州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3/8/21 9:50:12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朋友聚餐,把酒言欢,本是场尽兴的欢乐聚会,没想到竟是“最后的酒局”。近日,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件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意外身亡引发的生命权案件。

    2023年1月5日下午,于某、俞某邀请发小盛某等人到某酒菜馆聚餐。聚餐后,盛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带俞某离开。随后悲剧发生了,当晚22时许,盛某与杨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盛某当场死亡,俞某受伤,车辆损坏。此次事故,公安机关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盛某醉酒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二轮 摩托车超速行驶,盛某承担此次事故50%的责任。盛某的父母、妻子、子女认为于某、俞某等人作为盛某的同饮者,未尽到安全护送义务,应对盛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于某认为盛某和俞某离开时,自己不知情,况且当天饮酒,大家都未劝酒,盛某也未喝醉;俞某以其喝醉,自己如何离开不清楚,其他俩人 以其最后到酒馆又提前离开,四人以上述理由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不予赔偿。

    审理中,主审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完全的辩认和控制能力,应当能够预见到过量饮酒且酒后驾驶摩托车可能带来的危险后果,但其没有克制自身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酒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二轮摩托车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于某、俞某邀请盛某聚餐,对参加聚会的饮酒的人员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但盛某离开时,俞某不但没有阻止盛某驾驶摩托车,还同乘盛某摩托车一起离开,应承担一定责任,于某明知盛某驾驶摩托车前来聚餐,离开时未进行劝阻,也存在一定过错。经法官释明后,又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俞某赔偿四原告25000元,于某赔偿四原告10000元,其他两被告分别补偿原告3000元、2000元。

    法官说法

    朋友间聚会饮酒属善意的正常社会交往,对于在聚会饮酒后意外死亡的后果,组织、参与聚会的人员只有存在与该后果相关过错的情况,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以下四种情况共饮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迫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不喝看不起人”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酒意识还清有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其喝酒的行为。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以上过错行为与醉酒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饮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组织酒局者较其他同饮者应尽到更高的注意和安全保护义务,如其未尽到义务,则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需要强调的是,饮酒人的人身安全是以自我保护为主,以其他同饮人的安全保护义务为补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