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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敦煌市法院:关于法定继承那些事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孔佳玉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3/8/15 10:34:2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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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赵某于2020年3月11日离世,未留有遗嘱。赵某生前与前妻育有一子孙某,后再婚与刘某生育一女赵某甲。其上人员均为赵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赵某去世后,刘某将住房过户至其与女儿名下。孙某遂以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被继承人赵某生前住房、存款及理财基金290余万元、以及认为赵某生前对赵某甲的转款非其本人意愿,对该部分转款均要求进行分割。

裁判结果

孙某诉称刘某、赵某甲于赵某死亡前就开始擅自转用、提取赵某账户资金。本院经审理认为,因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赵某死亡前向刘某、赵某甲转账及自己对其账户内存款进行转、存、取均系其生前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故在赵某的遗产的认定均从赵某死亡当天开始。根据孙某提交的相关银行流水及赵某生前名下开户银行名单,承办法官依职权多次在银行间调取相关银行流水清单,对赵某生前购买理财产品及存款进行析产,经银行流水进行比对、对资金流向进行分析后确认赵某生前银行内存款为60余万元。赵某生前住房系与刘某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在本案诉讼前虽过户于刘某及女儿名下,但房屋仍属于赵某的遗产。故根据本院认定的财产范围,在扣除刘某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后对赵某的遗产进行了平均分配。孙某上诉后本案被依法维持原判。

说理意义

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多混同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中,审理此类案件时首先需要进行析产,确定遗产范围。被继承人生前一般会将工资卡、存款、理财产品交由配偶或者子女保管,此类由继承人直接保管、支配的财产是否被合理使用,应认定为赠与还是保管,需要结合多种因素综合认定。由于法定继承案件涉及民生问题以及家人之间的感情的维持,案件的处理既要符合法律规定,也要贯彻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租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