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诚信原则,妥善调处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供货方的权益。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育植辣椒苗,被告刘某从王某处购买辣椒苗,金额合计为2万元,当时约定一个月后支付辣椒苗款,因为双方认识,本着信任的原则并未签订任何书面材料,而后期刘某却未如约支付货款,且躲避王某,王某无奈诉至法院。庭审中,王某坚称刘某欠其苗款两万元,但因刘某未出庭,王某言辞的真实性无法判断,承办法官试着拨打刘某的电话,刘某接通电话后对欠款一事拒不承认,法官耐心的向刘某释法析理,刘某最终承认欠付款项的事实,并达成调解协议,刘某承诺于2023年12月底之前一次性还清欠付的辣椒苗款。
该案中,王某和刘某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购买辣椒苗的行为在事实上已经构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且双方系真实意思表示,该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信守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根据诚信原则,均衡考量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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