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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以案释法】肃州区法院:父告子?孩子的抚养费可以请求降低吗?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赵静 齐琦 责任编辑:肃州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3/8/21 9:48:3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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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孩子父亲以自己有诸多债务清偿,经济压力大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减少协议确定的抚养费数额,而孩子母亲则表示因照顾孩子,自己工作时间有限,收入也不乐观,不同意降低孩子抚养费。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处理?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家事审判团队审理了该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刘某与杜某原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小刘。后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小刘由母亲杜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小刘年满十八周岁止,协议还对财产、债务进行了约定。离婚后,刘某按照协议履行了两年多的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后刘某以其需清偿债务等为由,与杜某协商减少抚养费数额,但杜某未同意。因此,刘某以小刘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减少抚养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引导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并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并从社会、家庭、生活、子女健康成长等方面出发,耐心细致展开调解,帮助当事人解开心结。最终,小刘母亲杜某念及昔日的夫妻感情以及小刘与刘某的亲子关系,同意3年内减少刘某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以助刘某度过经济困境,至此案件以调解方式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婚姻家庭关系具有人身属性,离婚协议并不能等同于普通合同。抚养费的设置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抚养费数额的多少直接关乎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无论减少抚养费请求是否存在合理性,法院处理此类案件首先要遵循的就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父母双方,更应站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友好协商抚养事宜,履行好为人父母的职责,共同守护孩子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