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6年,万某向某银行贷款100000元,贷款到账后,万某将该笔贷款转借给王某,王某给万某出具借条一张,后王某一直未能偿还该笔借款,万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本金和约定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某在银行贷款后将该贷款资金转借给王某,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该行为违反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应认定万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王某应当返还本金,约定利息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朋友之间的互助行为值得肯定,但一定要量力而行,且符合法律规定。通过金融机构贷款再转借给他人,不但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出借人还面临着借款合同无效,无法偿还贷款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套取贷款后向社会不特定人发放贷款并收取高额利息的,情形严重时还将构成犯罪,所以,这种“套贷转贷”的行为万万不可取,当心竹篮打水一场空,有可能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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