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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 金塔县法院:不到庭参加诉讼,有什么法律后果?

来源:金塔县法院 作者:蔡娟 责任编辑:金塔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3/9/7 16:53:1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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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法院在开庭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到庭参加诉讼,必要时证人、鉴定人也需要在场,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应当参与庭审的人员可能无法按时到场。那么,不同身份的人不到庭参加诉讼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一)原告不到庭

我国民事诉讼奉行“不告不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主体,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法院可以裁定按撤诉处理,且预交的诉讼费不予退还。但是法院按撤诉处理后,由于案件未经实体处理,原告仍然可以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被告不到庭

被告不出庭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并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法院将会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缺席判决。需要明确的是,缺席判决的法律效力与对席判决完全相同,因此作为民事案件的被告,应当积极应诉、按时到庭,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切莫收到判决后再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证人不到庭

为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除经法院许可的特殊情形外,原则上证人都应当出庭参加诉讼,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官的问话。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其实,证人因出庭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和误工损失都由败诉方承担,所以不必担心出庭作证会影响到自己的正常工作收入。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