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法院七里镇法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先随小编一起看看案情吧~
吴某因生意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10000元,后因生意经营不善倒闭。吴某没有能力偿还,李某遂提起诉讼。但是吴某经常在外地居住,这种情况当地法院可以受理吗?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纠纷可以适用“争议标的是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接收货币一方即为出借方,出借方据此向其所在地法院起诉,该法院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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