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瓜州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代主任张虹斌到瓜州法院为瓜州县法院干警讲授了一堂全面而生动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党课。
附:专题党课主要内容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征程中,法院作为国家司法审判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党风廉政建设和监督执纪工作是法院保持公正廉洁司法形象、确保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所在。党的纪律和规矩犹如灯塔,为法院干警指引正确的方向,使其在复杂的司法环境中坚守底线、不逾红线。严格的监督执纪,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法院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保障司法审判权力依法正确行使,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监督执纪的重要性
在法治的宏大架构中,法院系统占据关键地位。党风廉政建设是其内在的精神骨架,赋予法官廉洁奉公的操守;监督执纪为外在的规范框架,约束权力防止异化。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保障法院公正司法,撑起民众对法治的信仰蓝天。
(一)是维护司法公正的“生命线”。司法公正乃是法院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与灵魂所在,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与保障。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手中握有对当事人权益进行判定的重大权力,其每一个裁判决定都可能对当事人的生命、财产、自由等产生深远影响。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执纪,能够对审判权运行的全过程进行严密监控,从立案环节的规范审查,到审理过程中的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再到裁判结果的公正作出以及执行环节的有效实施,确保每一个司法行为都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与程序正义,使公平正义得以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切实彰显,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法律的平等与公正,从而维护司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二)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防火墙”。当事人选择将纠纷诉诸法院,是基于对司法制度的信任与对公正裁决的期待。他们期望在法院的审判过程中,自身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尊重与有效保障,案件能够得到公正、透明的审理。监督执纪工作通过建立健全一系列的监督制约机制,如严格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律师的接触行为准则,加强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等,能够有效防止法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确保案件审理在公正、廉洁的轨道上进行。从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实体权益能够依据事实与法律得到公正的判定,让人民群众在司法实践中真正体会到法律的公正与温暖,增强对司法制度的信任与信心。
(三)是提升法院公信力的“助推器”。法院的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法院司法活动的一种综合评价与信任程度,它建立在法院长期公正廉洁司法的实践基础之上。当法院能够积极主动地接受监督,对内部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秉持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时,社会公众会深刻感受到法院维护公正司法的坚定决心与强大能力,进而对法院的权威性与公正性产生高度的认可与尊重。加强监督执纪工作,通过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强化执纪力度、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并纠正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能够有效塑造法院公正廉洁的良好形象,逐步提升司法公信力,为法治社会的深入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与舆论环境。
(四)是促进法院队伍建设的“导航标”。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与形象直接关系到司法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的满意度。监督执纪工作犹如一盏明灯,为法院队伍建设指明方向、提供指引。通过明确一系列详细的纪律要求与行为准则,如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审判纪律规定等,对法院干警的言行举止进行严格约束与规范,促使干警在日常工作中时刻保持警醒,自觉加强政治学习、业务培训与职业道德修养,不断提升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与职业操守。同时,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严肃查处与公开曝光,能够起到强烈的警示与教育作用,使广大干警深刻认识到违法违纪行为的严重后果与惨痛代价,从而自觉遵守纪律规定,远离腐败行为。在一个风清气正、纪律严明的工作环境中,干警们能够相互激励、相互促进,形成良好的职业风尚与团队精神,推动法院队伍整体素质的稳步提升,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法院铁军。
二、县级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监督执纪面临的挑战
县级法院作为基层司法的核心力量,在党风廉政建设与监督执纪的征程中,面临着独特的境遇。地域人情的交织、行政资源的匮乏、基层治理复杂的环境,都如重重山峦横亘在前,考验着其坚守公正廉洁防线、落实有效监督的决心与智慧。
(一)社会环境的复杂多变。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深刻变革,各种思潮相互激荡,价值观念日益多元化。在这种复杂的社会环境下,县级法院干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诱惑和挑战。
一方面,市场经济的逐利性容易诱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一些干警可能会受到物质利益的诱惑,将手中的司法权力视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例如,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县级法院,部分干警可能会因为看到身边人通过商业活动迅速积累财富而心理失衡,从而利用职务之便,在案件审理或执行过程中,为某些企业或个人提供便利,以换取经济回报。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司法职业道德,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另一方面,社会关系网络的错综复杂也给县级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带来了巨大压力。在一些基层地区,人情世故往往在社会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干警在工作中可能会面临来自亲朋好友、邻里乡亲等人情关系的干扰。比如,在处理一些民事纠纷案件时,可能会有与当事人相关的熟人通过各种关系向干警说情、打招呼,要求在案件处理上给予关照。这种人情干扰使得干警在司法审判过程中难以完全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公正裁决,容易导致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此外,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各种信息传播迅速且广泛。一些不实信息、负面舆论可能会对县级法院的司法工作产生不良影响,同时也可能为个别干警的违法违纪行为提供了隐蔽的环境。例如,某些干警可能会受到网络上不良风气的影响,在社交平台上泄露案件信息或发表不当言论,损害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二)司法权力运行的潜在风险。县级法院在司法审判和执行过程中,拥有较大的权力,这些权力如果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就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在审判环节,法官拥有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裁判结果作出等重要权力。其中,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一把双刃剑。虽然自由裁量权的赋予是为了使法官能够根据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作出更为合理公正的裁决,但如果缺乏明确的规范和监督,个别法官可能会滥用自由裁量权,为个人私利或人情关系左右裁判结果。例如,在一些民事赔偿案件中,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个别法官可能会因为接受了一方当事人的贿赂或受到其他因素干扰,而故意抬高或压低赔偿金额,使裁判结果失去公正性。
在执行环节,执行人员负责对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工作,包括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冻结、划拨以及对执行标的物的评估、拍卖等环节。这些环节涉及大量的财产处置和资金往来,如果监督不到位,很容易出现执行人员与被执行人串通一气,通过虚假评估、低价拍卖等手段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的情况。例如,在对一些房产的执行拍卖过程中,执行人员可能会与评估机构、竞买人勾结,故意压低房产评估价格,然后由特定竞买人以低价拍得房产,再进行利益分配,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
同时,县级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和监督机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不完善之处。例如,在案件分配过程中,如果缺乏科学合理的随机分配机制,可能会导致个别法官长期审理特定类型案件,从而增加其与相关当事人或律师建立不正当关系的风险。此外,对于审判过程中的一些关键环节,如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如果缺乏严格的监督记录和责任追究机制,也可能出现个别法官主导审判结果、逃避监督的情况。
(三)内部管理的薄弱环节。县级法院内部管理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效。然而,在一些县级法院的实际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
首先,在人员管理方面,部分县级法院对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不够重视,存在形式主义倾向。教育内容往往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不能真正触及干警的思想深处,导致一些干警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廉洁自律意识淡薄。例如,一些法院组织的廉政教育活动仅仅是简单地传达文件精神或观看警示教育片,没有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干警在参与活动后未能深刻反思自身行为,难以达到教育的预期效果。
其次,在制度建设方面,虽然县级法院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有些制度不够健全完善,存在漏洞和缺陷。例如,在财务管理制度上,对于一些经费支出的审批流程不够严格,可能存在虚报冒领、公款私用等风险;在审判监督制度方面,对案件质量评查的标准不够细化,导致评查工作难以准确发现和纠正审判过程中的问题;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方面,对不同岗位的廉政风险点排查不够全面深入,相应的防控措施也不够具体有效,使得制度在预防腐败方面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再者,在监督执行方面,县级法院内部的监督机制有时未能有效运行。例如,在对一些违纪线索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人情关系或内部保护主义而受到阻碍,无法深入开展调查,使得一些违纪行为得不到及时严肃的处理。同时,各部门之间在监督工作中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存在信息不共享、各自为政的情况,难以形成监督合力。
三、县级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监督执纪的责任
县级法院在维护地方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党风廉政建设和监督执纪工作是确保县级法院公正司法、廉洁司法的关键所在,明确其责任对于提升法院形象、增强司法公信力具有深远意义。
(一)县级法院党组的主体责任
1.统筹规划与组织领导。县级法院党组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监督执纪工作纳入法院整体发展战略规划,作为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分工和实施步骤,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定期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析研判法院面临的廉政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工作策略,为监督执纪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领导支持。
2.教育管理与队伍建设。党组要切实加强对法院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党性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组织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政治理论学习、廉政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引导干警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同时,注重干警业务能力培训,提高审判水平和司法服务质量,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法院队伍。
3.制度建设与完善。负责建立健全县级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审判监督制度、法官行为规范等。对法院审判、执行、司法行政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梳理,查找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点,制定针对性的防控措施,规范权力运行流程。不断完善审判监督制度,加强对案件审理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审判权依法公正行使。细化法官行为规范,明确职业操守和纪律要求,使干警在工作中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4.示范引领与表率作用。党组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规定,在工作和生活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审判业务中,坚持公正司法,不徇私情,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在与当事人、律师等接触交往中,保持清正廉洁,严守纪律底线。通过党组班子的示范引领,在全院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带动全体干警自觉遵守廉洁纪律,积极投身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5.线索移交与配合调查。县法院党组在内部管理中,应当以“零容忍”态度对待内部存在的问题和不良现象。如果发现存在司法不公背后的利益纠葛、纪律作风的松懈滑坡等问题,应当尽快严谨梳理线索,毫不犹豫地移交县纪委,并且积极组织力量,从人力调配到资料供给,全方位配合调查工作,以实际行动彰显党组守护司法公正廉洁的坚定决心,筑牢法院内部的廉政防线。
(二)县级法院各部门负责人的“一岗双责”责任
1.业务工作与廉政建设并重。县级法院各部门负责人既是本部门审判业务工作的领导者,也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在抓好审判业务工作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廉政建设工作,将两者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定期组织本部门干警学习廉政法规和纪律要求,结合部门工作特点开展廉政教育活动,使干警深刻认识到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的紧密联系,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2.内部管理与监督约束。负责本部门干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对干警的工作表现、行为规范、廉洁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掌握。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审判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违规办案、拖延办案、司法不公等问题。例如,在案件分配、合议庭组成、法律文书审核等环节,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杜绝人为干预和权力寻租现象。对发现的干警轻微违纪行为或不良倾向,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整改,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3.问题报告与协作配合。当本部门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或发现廉政风险隐患时,部门负责人要第一时间向党组报告,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情况说明。同时,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例如,在涉及跨部门的案件审理或司法活动中,相互监督、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法院整体工作廉洁高效运行。
(三)县纪委的监督执纪责任
1.接收群众举报和发现线索。纪委系统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网络举报平台等,鼓励群众进行举报和监督。同时,发挥政治监督、专项监督、日常监督的作用,注重从案件评查、审务督察、群众信访等途径发现线索。对收集到的线索进行集中登记、分类管理、科学研判,建立线索处置台账,确保线索不遗漏、不积压、不失管。
2.加大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查实的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违法执行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不论涉及何人,职位多高,都绝不姑息迁就,严格按照党纪国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彰显坚决惩治腐败的决心。
3.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案双查”,在查处违纪违法干警个人责任的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管理责任与监督责任。对因领导不力、管理不善导致本部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依规依纪对领导干部进行问责,以责任追究倒逼责任落实,促进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效执行。
四、县级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监督执纪的典型案例
下面,我将近年来查处的县级法院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希望大家以案为鉴、砥砺自省,在知敬畏、明底线中守初心、担使命,在心有所戒、行有所止中找差距、抓落实,始终做到举一反三、自省自警。
(一)枉法裁判类
1.双峰县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庭长朱秋发枉法裁判案。接受双峰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委员、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庭长朱秋发在2016年10月 2018年10月审理案件期间,违规接受相关人员吃请、收受红包礼金及名贵香烟,违背事实枉法裁判。2024年6月,朱秋发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纪资金予以收缴。
2.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法院原副院长袁夏光徇私枉法案。2007年5月至2012年8月,袁夏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共计13.2万元;在审理钟某某受贿案过程中徇私枉法,违背事实和法律,擅自修改判决书内容,并收受3000元购物卡、2条烟、2瓶酒。袁夏光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二)执行腐败类
1.河北省某县执行法官王某在执行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接受被执行人贿赂,隐瞒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拖延执行进度,致使受害者无法及时获得赔偿。王某被开除公职,没收违法所得,以受贿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山东省某县在企业破产清算执行案件中,执行法官赵某与部分债权人勾结,收受好处后不按法定清偿顺序分配破产财产,优先满足行贿债权人的利益。赵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违法所得予以收缴,相关执行程序重新梳理。
(三)司法作风恶劣类
1.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法官陈某在庭审过程中态度傲慢,频繁打断当事人和律师陈述,甚至嘲讽律师,影响庭审秩序和公正形象。陈某受到警告处分,被要求参加司法作风整顿培训,在全院进行检讨。
2.云南省某县立案庭工作人员孙某对前来咨询立案事宜的群众态度冷漠,不耐心解答问题还恶语相向,导致群众满意度下降。孙某被给予诫勉谈话处理,被调整工作岗位,并要求其向当事人道歉。
(四)滥用职权类
1.辽宁省某县法官钱某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随意调整案件管辖权,将本应由其他法院管辖的涉及本地企业的纠纷案件揽到自己所在法院审理,且偏袒本地企业。钱某被撤职,党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其违规处理的案件进行重新分配和审理。
2.黑龙江省某县审判监督庭法官周某滥用再审启动权,接受当事人请托,启动再审程序,干扰正常司法审判秩序。周某被免去职务,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其违规再审的案件进行审查,恢复原判决效力。
3.陕西定边县法院万林玩忽职守案。2018年7月,陕西定边法院三起执行案件被指“全流程违法”。定边县检察院指出存在“立案程序违法、案卷弄虚作假、执行程序违法、结案方式违法”等问题。经查,定边县法院执行局原法官万林在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过程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多次程序违法,伪造、涂改案卷材料违法结案,未正确采取执行措施,怠于履行执行职责,致使申请执行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引发多家权威媒体曝光,受到社会广泛关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万林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被给予开除党籍、公职处分。
(五)利益输送类
1.浙江省某县法官吴某与当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存在不正当经济往来,透露案件信息帮助律师获取优势并收受回扣。吴某被开除公职,吊销法官资格,以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违法所得全部上缴。
2.江苏省某县法院工作人员林某为律师和当事人牵线搭桥,安排不正当会见,从中收取好处费,破坏司法公正环境。林某被开除党籍,辞退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案件进行审查,防止不公正审判情况发生。
3.安徽省潜山市某基层法院执行庭法官徐某某受贿案。2010年至 2021 年,安徽省潜山市某基层法院执行庭副科级审判员、执行局副局长、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执行、审判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及关联人等 45 人所送财物共计 580500 元。2021年9月,徐某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六)违规干预司法类
1.河北省某基层法院周某某违规干预司法案。河北省某基层法院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立案、审判等环节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提供帮助,收受他人钱款93万元。2018年,周某某在办理两起民事案件过程中,收受案件当事人礼品共计价值6700元。2020年5月至8月,周某某在办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收受当事人现金2万元,并接受当事人安排的车辆、住宿、娱乐活动。2019年10月至2021年8月,周某某利用担任法院副院长的职权,干预过问某集团公司系列诉讼案件,授意相关人员违规采取保全措施,并对案件久拖不审,超审限办案,给涉案相关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周某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1月,周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同年6月,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侯马市人民法院法官王为民违规干预司法案。临汾市侯马市人民法院原科员王为民在办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擅自解封原告申请诉讼保全的两辆车,致使该两辆车被转移变卖,造成原告25万元债权无法实现。王某民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2021年2月,王为民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1年6月,王某民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七)违法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类
1.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凌挪用公款赌博案。2021年4月,云南省西畴县监委对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原副庭长张凌涉嫌违法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17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间,张凌利用职务之便,在审理工作中收取29件案件的罚没金、民事赔偿款,共计400余万元,截至案发时,仍有200余万元未上缴单位或退还给被告人及其家属,用于个人高消费、赌博和购买网络彩票,其行为已严重触犯《刑法》。2021年7月,张凌被开除公职处分。
2.肥东县人民法院法官李明醉酒驾驶案。2020年8月12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原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副主任、审判员、一级法官李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21年6月15日,李明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2年3月,李明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通过对近年来法院系统违纪违法案件进行分析,县级法院法官干警违纪违法问题,主要可归结这以下几类:
1.收受贿赂操纵审判结果。在某县一起民事侵权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是商业竞争对手。主审法官收受了被告的贿赂,包括现金和贵重礼品。在审判过程中,该法官对原告提供的关键证据,如侵权行为的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进行无端质疑和忽视。相反,对被告方漏洞百出的辩解却给予了过度关注。最终,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不公正判决,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2.人情关系干扰审判公正。在一个县级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法官与被告是同学关系。在案件审理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的判定。由于这层关系,法官在没有充分考虑双方实际经济状况和子女意愿的情况下,将大部分财产判给了被告,并且把子女抚养权也判给了被告,而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原告在经济收入和子女抚养条件上更具优势。这种行为明显违背了公正审判的原则,是典型的“人情案”。
3.执行款分配受贿问题。某县法院在处理一起企业破产清算后的债务偿还案件时,执行法官被其中一家债权人贿赂。在执行款分配过程中,该法官违反法定分配规则,优先将执行款分配给行贿的债权人,导致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例如,一些小型供应商原本可以按照法定顺序获得部分货款以维持经营,但因为执行法官的腐败行为,他们迟迟无法拿到应得的款项,企业经营陷入困境。
4.与被执行人勾结拖延执行。在一个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案件中,执行法官收受了被执行人的好处。被执行人是一个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体商户,他为了逃避赔偿责任,向执行法官行贿。此后,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敷衍了事,明明被执行人有足够的银行存款和房产可供执行,但法官却以各种理由,如声称银行账户冻结程序复杂、房产存在产权纠纷等,拖延执行进程,使得交通事故的受害者长期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生活陷入困境。
5.利用执行环节索贿。在执行案件中,执行法官利用自己掌控执行款发放的权力向申请执行人索取财物。例如,某县法院执行法官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款执行案件时,以加快执行进度为由,要求申请执行人支付“好处费”,否则就以各种理由拖延执行,致使受害者无法及时获得赔偿。
6.照顾本地关系。在涉及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的纠纷案件中,部分法官出于地方保护主义观念,对本地企业有所偏袒。例如,某县法院法官在审理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因为与本地企业主有一定的社交往来,在证据采信和责任认定上偏向本地企业,对外地企业造成不公正的对待。
7.庭审不规范。在某县法院的一起刑事案件庭审中,法官表现出散漫的工作作风。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引导控辩双方进行辩论,经常打断律师的合理发言,并且在法庭调查环节,对关键证据的质证过程过于草率。例如,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辩护律师提供的证据,没有给予充分重视,使得庭审变成了走过场,影响了司法公正形象。
8.拖延办案。法官工作拖沓,对案件久拖不决。例如,一些简单的民事债务纠纷案件,本可以在法定审限内快速审结,但法官却无故拖延,几个月甚至几年都没有结案,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保障。
9.对待当事人态度恶劣。在一些民事案件立案过程中,县法院的部分工作人员对前来咨询立案事宜的当事人态度冷漠、言语生硬。比如,当事人对立案所需材料不太清楚,向工作人员询问时,工作人员只是简单地把立案指南扔给当事人,没有耐心解释,并且还对当事人的询问表示不耐烦,让当事人感到司法机关缺乏服务意识,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五、县级法院法官干警必须遵守的作风纪律要求
县法院法官干警的作风纪律状况,直接关系到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为确保县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公正、高效、廉洁开展,现对法官干警提出如下全面且严格的作风纪律要求:
(一)政治纪律方面
1.坚定政治立场。官干警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深刻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将司法工作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严守政治规矩。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禁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悖的言论,不得参与任何非法组织或活动。在司法裁判中,要以党的政策为导向,确保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例如,在处理涉及重大民生工程、社会稳定等案件时,要充分考虑政治影响和社会反响,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二)审判纪律方面
1.依法公正审判。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审判活动,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杜绝主观臆断、徇私枉法,对各类案件一视同仁,不论当事人身份地位如何,都要给予平等的司法保护。在刑事审判中,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处;在民事审判中,要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在行政审判中,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遵守审判程序。从立案、送达、开庭、合议到宣判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不得违反程序法规定,随意简化或省略程序步骤。例如,必须依法保障当事人的举证权、质证权、辩论权等诉讼权利,按时送达法律文书,准时开庭审理案件,确保审判过程公开透明。严禁未经法定程序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托,干预其他法官的审判工作。
3.确保审判效率。树立效率意识,严格遵守审限规定,杜绝超审限办案现象。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要在法定审限内快速审结;对于复杂疑难案件,要合理安排审理进度,及时推进审判工作,避免因拖延导致当事人权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建立健全审限预警机制,对临近审限的案件及时提醒承办人,对超审限案件进行严肃问责。
(三)廉洁纪律方面
1.杜绝利益输送。法官干警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任何名义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严禁参加由上述人员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健身等活动,不得接受其提供的旅游、住宿、交通等便利条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如在司法拍卖、司法鉴定、司法调解等环节中,不得收受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2.规范社交行为。自觉规范与律师、当事人以及其他法律职业群体的交往行为。不得与律师存在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关系,如违规在律师事务所兼职、接受律师的回扣或分成等。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对于与自己或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应当主动回避,确保审判公正不受影响。同时,要谨慎交友,避免与不良人员交往过密,防止被拉拢腐蚀。
3.如实申报财产。按照相关规定如实申报个人及家庭财产情况,包括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财产申报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或虚报。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对财产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说明,确保财产来源合法合规。
(四)工作纪律方面
1.遵守考勤制度。严格遵守法院的考勤规定,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并安排好工作交接。建立考勤监督机制,定期对法官干警的考勤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考勤制度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罚。
2.认真履行职责。在工作时间内,要全身心投入审判执行工作,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炒股、玩游戏、浏览无关网页等。对待工作要认真负责,严谨细致,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对于承办的案件,要深入研究案情,精心撰写裁判文书,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3.加强团队协作。法院工作是一个有机整体,法官干警之间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良好的团队协作氛围。在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共同对案件负责;在执行工作中,执行人员要密切配合,形成强大的执行合力。不得因个人恩怨或部门利益影响工作协作,要树立大局观念,共同推进法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五)司法礼仪方面
1.庭审礼仪规范。庭审过程中,法官干警要着装整齐、规范,穿着法袍或法官制服,并佩戴相应的徽章。坐姿端正、举止得体,展现法官的威严和庄重。使用规范、文明、准确的语言进行庭审活动,不得使用侮辱性、攻击性语言对待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诉讼权利,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维护法庭秩序,确保庭审活动顺利进行。
2.接待礼仪要求。在接待当事人和来访群众时,要态度热情、和蔼可亲,主动起身相迎,让座倒水。认真倾听当事人的诉求,耐心解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做到不推诿、不敷衍。使用文明用语,如“您好”“请坐”“谢谢”“再见”等,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人文关怀。对于情绪激动的当事人,要保持冷静,做好安抚工作,避免矛盾激化。
(六)保密纪律方面
1.保守案件秘密。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法院保密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在公开场合或与无关人员谈论案件情况,不得泄露合议庭评议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等审判秘密。在撰写裁判文书时,要对涉及当事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进行妥善处理,防止信息泄露对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
2.妥善保管涉密资料。对于涉及案件的卷宗、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涉密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被盗。在使用、借阅、移送涉密资料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并做好登记记录。严禁私自复制、传播涉密资料,对于不再使用的涉密资料,要按照规定进行销毁处理,确保信息安全。
县法院法官干警要深刻认识到作风纪律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遵守上述各项作风纪律要求,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法院要加强对法官干警作风纪律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反作风纪律的行为,对违法违纪行为零容忍,确保法官干警队伍的纯洁性和司法公信力的不断提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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