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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当事人打官司 什么是“一事不再理”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张胜娟 责任编辑:肃州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2/12/14 17:49:5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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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肃州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件判决生效后,被告方已主动履行完毕。近日,另一方又基于该起案件起诉至法院索要货款。

许某为酒泉某建筑公司建材供应商,因酒泉某建筑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许某货款,双方签订顶账合同,约定酒泉某建筑公司将名下一套房屋抵顶给许某,以偿还欠付的货款。在履行过户手续时,酒泉某建筑公司突生悔意,拒不履行签订的顶账合同,许某遂将酒泉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以物抵债协议成立,判决该建筑公司履行相应义务,但其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酒泉某建筑公司主动配合原告许某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但酒泉某建筑公司又将许某诉至法院,称许某未足额向其供货,要求许某继续履行供货。

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起诉酒泉某建筑公司案件中,双方对供货均无异议,且经双方签字确认的顶账房合同成立并已实际履行,即许某已全部履行了供货义务,该公司又起诉要求许某承担供货义务,该公司的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承办法官耐心地向原告释法说理,最后原告酒泉某建筑公司主动撤回起诉,至此,此纠纷彻底解决。

什么是一事不再理?

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再作同一的诉讼请求。“再理”是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因为同一事件已被法院裁判,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能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诉累。一事不再理原则对维护法律秩序稳定和司法裁判权威、节约司法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官提醒】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