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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挂靠施工中如何认定挂靠人对被挂靠人的付款义务?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陆燕 责任编辑:肃州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19 18:22:4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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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内大基建的风潮,我国各类工程建设加速推进,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伴着建设工程领域的飞速发展,随之而来的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分包、挂靠施工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对建设工程施工领域进行规范,为推动建设工程领域的合法经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助推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但因社会经济发展的多样性和法律的滞后性本质,仍有一些问题存在法律漏洞。

【基本案情】

薛某于2022年挂靠甲建筑公司,以甲建筑公司的名义承包了乙公司发包的工程,并以甲建筑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施工范围、施工工期、验收标准、付款时间等均进行了约定。后薛某组织人员、机械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乙公司向甲建筑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甲建筑公司收到后全部支付给薛某。薛某施工完工后,乙公司人去楼空,无法联系。薛某要求甲建筑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甲建筑公司拒绝,薛某因此诉至法院。

【原告请求】

薛某要求甲建筑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薛某能否要求甲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

 要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首先要厘清双方之间的关系,在建设工程领域,“挂靠”是一个常见的词,但实际上“挂靠”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在《民法典》《建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并未使用过“挂靠”的概念,而与其实质内容相同的法律概念其实是“借用资质”,如:《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对于挂靠的概念,住建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具体到本案中,薛某使用甲建筑公司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承揽工程,由薛某负责实际施工,双方形成挂靠关系。甲建筑公司不属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发包人,不是支出工程款的责任方,其仅负有将收取的工程款支付给挂靠方的义务,而非与发包人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在发包人未向甲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甲建筑公司对挂靠人薛某不负有付款义务,故判决驳回了薛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建筑行业违法分包、挂靠施工的情况非常普遍,因建筑行业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建筑行业合法合规经营一直是深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在国家对建筑企业施工资质逐步规范化的情况下,许多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个人为了承揽工程,往往通过借用有施工资质的企业的资质证书等方式进行实际施工,而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建筑行业各个主体如何维护其自身权益也频频引发舆论热议。在类似本案的模式中,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的资质施工,形式上看是被挂靠企业承揽工程,但实际上是挂靠人与发包人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是,因为挂靠施工过程中,挂靠人系使用被挂靠人的资质、名义进行签订合同、组织施工等活动,发包人因财务工作要求或为规避风险,往往只会将工程款支付给被挂靠人,再由被挂靠人转付给挂靠人,此种情况下,作为挂靠人,在发包人未向被挂靠人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要求挂靠人向其支付工程款。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在区分各类情形的基础上确定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理划分责任,在保证建筑行业规范运行的同时充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并积极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保障建筑行业的发展和施工方权益,实现互促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