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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鉴定费和诉讼费的承担主体?

来源: 作者:柴泳江 责任编辑:肃州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19 18:30:4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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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辆的保有量出现大幅度的增长,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呈现上升趋势,机动车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安全问题,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在交通事故赔偿范围、赔偿责任等问题上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对此,涉及到交通事故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对相关责任认定、赔偿标准、赔偿范围等问题需要有明确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均出台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在具体案件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的承担主体并未形成一致意见。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7日,王某乘坐李某的车辆出去办事,在道路行驶的过程中与张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坐车的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和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时,张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王某到某医院就诊,被诊断肋骨、锁骨多处骨折,住院治疗出院后,王某委托某伤残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鉴定费花费2600元,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赔偿意见,故诉至法院处理。

【申请人请求】

请求张某对王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范围内进行赔付。

【处理结果】

对王某的各项损失进行认定,并判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范围内进行赔付。

【案例分析】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王某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产生的鉴定费和诉讼费应当由谁承担?

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由侵权人承担。保险公司普遍认为鉴定费和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保险合同的赔付范围内,应当由侵权人自行承担。第二种,鉴定费由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故而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在保险合同内有明确鉴定费、诉讼费的免责条款,且履行了明确向投保人告知的义务后,应当由侵权人自行承担,否则,鉴定费应当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由保险公司负担,诉讼费应当由败诉方负担。故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典型意义】

近年来,交通事故赔偿范围、赔偿责任等问题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明确侵权责任和赔偿标准,确保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受害者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赔偿,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后续治疗的需求,是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举措,推动保险公司完善保险产品和服务,合理承担赔偿责任,及时妥善处理此类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和升级,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