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人民法庭便于当事人原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让人民群众参与到社会主义法治中的实践要求,基层人民法庭实施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的现状、在便于当事人诉讼中发挥的主要作用、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以及如何更好地实施人民法庭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值得深思。
[关键词]基层人民法庭;便于当事人诉讼。
2021年7月25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在国家法官学院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首次提出新时代人民法庭“三个便于”工作原则,即:坚持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便于人民群众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1]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及时总结宣传人民法庭在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高质量发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具有重要意义。
一、人民法庭在便于当事人诉讼中的主要作用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新时代人民法庭必须紧紧围绕的工作目标。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人民对公平正义的需求日益增长,“公平正义”成为人民法庭工作更加突出的目标。便于当事人诉讼,即是对“公平正义”工作目标的具体实施,也是新时代人民法庭的工作原则。
(一)诉讼职能作用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前沿阵地,发挥着明断是非、定纷止争的重要作用。审理好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等案件,能促进家庭关系的和睦;依法处理好相邻权等纠纷 ,能促进邻里关系的改善;正确处理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人身、财产赔偿等案件,能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依法及时审理买卖、借款、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等案件,能促使合同主体双方自觉履行约定义务,维护良好的经济关系和金融秩序[2]。
(二)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参与作用
基层人民法庭可通过与乡政府、派出所、司法所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沟通联系,建立联动综合治理机制,推动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推动矛盾纠纷就地发现、就地调处、就地化解,在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发挥桥梁纽带和法治保障作用。
(三)法治宣传教育作用
基层人民法庭通过巡回审判、就地开庭、送法下乡、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委会、农村基层干部进行普法宣传的方式,可有效对基层群众进行法治宣传、提高基层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以法治方式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
二、人民法庭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贯彻实施的现状
(一)立案形式更加便捷。近年来,各基层人民法庭坚持利民、便民、为民理念,大力推行立案诉讼服务改革,积极推进网上立案、跨域立案,通过有效宣传及推进,构建当场立、网上立、就近立的便民服务新格局,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二)庭审方式更加多元。人民法庭是法院系统的前沿阵地、服务群众的先锋岗哨,各基层人民法庭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助力诉讼服务,建设云上法庭解纷平台,成为基层人民法庭推动基层纠纷化解的有力助手。
(三)送达方式更加灵活。现在人民群众已经普遍接受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箱、短信等方式送达程序性文书及法律文书,电子送达减少了当事人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的麻烦,也给广大人民群众节约了参与诉讼的时间、费用和精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时间和心力投入生产生活。
(四)诉前调解率进一步提升。各基层人民法庭通过建立诉前调解机制,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定纷止争的作用;很多法庭还通过设立“假日法庭”、“夜间法庭”、“亲民服务岗”等方式,与村委会联动调解,让当事人双方能够快速平息情绪,心平气和地接受调解工作。
三、人民法庭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环境固化,平台狭小
基层人民法庭审判环境相对固化,方式单一,人员、环境均相对封闭,在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方面所形成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教育意义、警示作用也很有限,在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方面缺少政策的变通性和可拓展性,也无法及时受到外部舆论监督的影响,这在一定程序上束缚了人民法庭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的实施。
(二)基础设施落后,资源配置不足
基于种种原因,法庭基础设备建设不均衡,物质装备落伍,人员及资源配置不足,具体体现为:第一、有的法庭硬件设施更新较慢、办公使用的电脑、打印件、扫描仪等设备配备不全;第二、有的法庭队伍配置不足,安保设施缺失,无法满足办理案件的基本需求;第三、有的法庭聘任制干警占比较高,人员流动性强,专业性相对较弱,无法保证专业正规的案件审理工作。
(三) 信息化建设不足,使用率不高
现阶段,法庭信息化建设方面已有统一要求,应统筹安排、科学规划。但在实践中,有的基层人民法庭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存在缺失的情况,如有的法庭未安装“调解平台”及“云上法庭”等信息化设备,有的法庭虽然拥有信息化设备,但是却存在办公设施不完善、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的情况,在管理信息化设备方面缺乏科学规划,还有部分法庭办案人员对信息化办公设备使用方法并不熟练,导致信息化设备无法真正发挥在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中的应有作用。
(四)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方法单一
一是自身定位不准。部分人民法庭的办案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以国家权力行使者和基层社会管理者自居,而非主动沉下身去、静下心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审理案件,以坐等当事人的心态工作,没有把群众需要放在第一位。二是纪律作风不严。有的法庭管理粗放,纪律松散,工作人员着装不规范,用语不文明 ,习惯于用治理逻辑而不是法治逻辑解决问题,[3]时而存在对群众态度冷硬横烦的问题。三是工作方法简单。有的法庭只求办案效率,不管办案效果,长期不搞巡回审判、送法上门、判后回访活动,[4]疑难复杂案件不会与村委会、有关部门联动化解。
四、人民法庭便于当事人诉讼的路径探索
(一)强化政治理念,找准职能定位
首先,应找准基层人民法庭在便于当事人诉讼实施过程中的定位,理顺乡镇府、派出所、司法所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关系,围绕便于当事人诉讼这个工作中心谋思路、划重点。其次,基层人民法庭在便于当事人诉讼中要充分发挥司法调控职能,软化矛盾争端。如可通过法治宣传、法律咨询等工作,进一步服务人民群众。再次,要发挥基层人民法庭前沿阵地、熟悉民情的优势,在便于当事人诉讼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如可通过为农民工、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在基层人民法庭开通“绿色通道”的方式,在立、审、执各个环节给予弱势群体法律帮扶,为优化基层法治环境作出应有贡献。
(二)强化专业理念,公正司法办案
一是科学配备法庭队伍。按照“资深法官+年轻助理+书记员”的模式组建1-3个新型团队,为便于当事人诉讼提供人才保障。二是提高基层人民法庭审判规范化水平。通过细化人民法庭工作责任和工作目标,在保障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升办案效率,探索简案快审方法,实现审判提速。三是通过在各基层人民法庭设立法官工作室,在各村设立法官联系点,积极构建“乡镇司法所+基层调解组织+法官工作室”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四是以入户释法、法律咨询、调解培训、委托调解、判后答疑、普法宣传、服务群众等方式,促进简单纠纷就地化解、复杂纠纷多元化解,重大纠纷联调联动,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提升便于当事人司法服务水平。
(三)强化协作理念,创新矛调途径
一是搭建诉调对接平台。通过在各基层人民法庭设立诉调对接工作站的方式,引入人民调解员进驻,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通过对基层人民调解员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切实提升基层调解员能力。二是通过充分发挥司法确认的法律效力,进一步明确司法确认范围,在基层人民法庭规范和简化司法确认流程,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专业调解、律师调解等司法确认案件快立快办,切实减少群众往返法院、来回奔波的成本,减轻群众的诉累。三是通过构建家事调处网络,在基层人民法庭建立家事审判、家事调解、心理疏导等专业团队,在村委会开设基层家事矛盾化解课堂,拉近基层人民法庭与群众的距离,提高人民群众法治意识。
(四)完善资源调配,强化为民理念
一是加强基层人民法庭的人员配置。如可通过对人民调解员调解且已履行完毕的案件进行补贴、选派优秀法官担任基层人民法庭庭长、选派熟悉农业农村工作、热心服务的青年干警到法庭工作、在员额法官遴选、评先树优、职级晋升等方面优先倾斜法庭干警等方式,对法庭干警给予足够的关心和照顾,使法庭干警能够更好地投身于便于当事人诉讼中去。二是提升基层人民法庭的基础设施,通过加强培训、学习交流,促进信息化、人工智能与审判工作、调解工作的深度融合,巩固拓展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等信息化建设成果,切实做到让信息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路,发挥电子科技在便于当事人诉讼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引自:2021年7月25日,周强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议的讲话。
[2] 任礼强.“电力企业纪检监察干部能力与素质提升的对策分析”.[J].办公室业务,2017(23):39.
[3] 赵晓力:《基于司法的反司法理论——评苏力<送法下乡>》,《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
[4] 周磊:《职能回归:人民法庭参与创新社会管理新模式探寻——以S省P县法院人民法庭职能转型为微观样本》,《今日中国论坛》2015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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