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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便于”助力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不断向前

来源:敦煌法院 作者:孔佳玉 责任编辑:酒泉中院 发布时间:2022/11/8 10:40:0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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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民法庭,作为连接广大人民群众之间最直接的纽带,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桥头堡,是化解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第一线,是国家司法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前沿,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排头兵。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要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坚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

关键词:三个便于;人民法庭;基层社会治理;司法公信力


一、概述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最基层的单位,是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的第一线,是司法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推进乡村振兴的最前沿。人民法庭扎根基层,且人民法庭多数处于基层,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承担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基层法法制宣传、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二、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法庭作为是基层审判组织,可以说人民法庭是法院工作的基石,抓好基层是人民法院做好法院工作的基础,也是法院各项工作的落脚点,人民群众对人民法庭工作的评价好不好直接关系和影响着社会和群众对法院的认识和看法;设立基层法庭,其地位和作用是举足轻重的。作为“到群众中去”的典型代表。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更有助于听民声、察民情、解民忧,从源头预防化解矛盾。

人民法庭的普法宣传作用。通过巡回办案、就地办案等形式积极开展案件的公开审理、以案说法、法律培训等各种形式法制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积极性,促进了新时代精神文明建设。

三、发挥人民法庭便于当事人诉讼职能

(一)人民法庭便于当事人诉讼的意义

人民法庭基本处于各乡镇、街道,距离人民法院有较长距离,当事人若想通过

法院诉讼处理矛盾纠纷,从立案开始至判决或调解拿到诉讼文书为止,期间需要花费的时间、精力等远高于处于城市中心群众诉讼所花费的成本。人民法庭以便民利民为目标,深化司法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切实为群众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最大程度方便当事人诉讼。

(二)如何实现人民法庭便于当事人诉讼

1.明确人民法庭管辖范围

人民法庭管辖范围应以法庭为中心辐射周围乡镇(街道),人民法院应协调各法庭之间的管辖范围,切勿出现推诿扯皮、空白地带,管辖原则应以便于当事人进行民事案件立案、案件审判、案件执行等。

2.加强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建设

(1)加强安保设施建设。法庭均设有安检门、内部设有防控防爆设施、关键区域现已实现了监控全覆盖,配备驻场法警,保障办案人员及当事人人身安全。

(2)加强智慧法庭建设。坚持智慧司法的建设、运用,大力推广“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运用及网上开庭,大力推动“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真正做到“让当事人跑腿”转变为“让数据跑路”,再以“非接触式”诉讼服务与传统诉讼方式相结合,满足人民群众“互联网+司法”时代多元司法需求。

(3)规范办公场所建设。严格在规定标准内配置办公场所。配置办公电脑、扫描仪、打印机等,为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充足的设备保障。

(4)加强立案场所及调解室建设。制定专门的立案功能简介,规范导诉接待、立案登记、材料收转、查询咨询、阅卷复制等工作和一次性告知制度;设置专门的调解室,悬挂调解标语、制作调解工作流程图。

3.加强法庭人员队伍建设

人民法庭队伍建设应坚持重心下移、警力下沉,增强人民法庭实力、激发人民法庭活力、提升人民法庭战斗力。坚持配强班子,把队伍建设“管起来”。选派科级以上法官担任人民法庭庭长、副庭长,配齐配强人民法庭领导班子;坚持充实办案人员,使队伍规模“壮起来”。优先保障人民法庭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通过不断充实人民法庭人员,形成一支年龄结构合理、专业水平过硬、适应工作需要的人民法庭干警队伍;健全定期轮岗制度,推进法庭与其他庭室之间的人员交流,实现法庭干警“下得去、上得来、转的动、活起来”,保持法庭队伍持续充满活力;采取“以老带新”模式,由员额法官、富有经验的法官助理对青年干警实行“一对一”指导,充分发挥老同志的“传帮带”作用,使人民法庭年轻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快速得到提升。

四、发挥人民法庭便于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职能

(一)人民法庭便于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的意义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一项国际性司法原则,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是诉讼本质的内在要求,是正确行使司法权、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实现法治的要求。

(二)如何实现人民法庭依法独立高效行使审判权

1.人民法庭审理案件的类型。法庭主要审理本辖区内的民商事案件,所涉及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离婚纠纷、借贷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财产权属纠纷、农村常见的相邻权纠纷、土地承包纠纷,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交通事故人身、财产赔偿损害纠纷、宅基地房屋建设而造成的通风采光导致的相邻权纠纷也日渐突出。近年来,伴随新农村建设所产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农民土地流转案件都在不断上升。

2.加强人民法庭法官审判、法律素养提升。严格的法官选拔制度;加强对现有法官的业务培训,更新法官知识,改善其知识结构,形成学习新法律、新知识、研究探讨法律问题的氛围。

3.不断强化程序合法,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双管齐下。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或调解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要不断强化法庭依法独立审判的程序性合法和实体公正的有机统一,促进依法独立高效行使审判权职能的进一步发挥。

五、发挥人民法庭便于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职能

(一)人民法庭便于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意义

人民法庭应以惠民护民为目标,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以较小司法成本实现更好审判效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如何实现让人民群众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

人民法庭作为辖区定纷止争、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主动对接辖区党委、政府、村委、社区或街道,积极推进“三进”工作,建立信息共享、多方联动、预警预防等工作机制,为辖区社会治理提供“法庭方案”。贯彻实施民法典,妥善处理最常见的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等矛盾纠纷,营造诚信、和谐的家庭和社会氛围;着力溯源治理,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利用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诉前调解等模式,从源头预防化解矛盾;整合乡镇干部、网格员、民警、村“两委”、村组“五老”等基层力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尽量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免缓交诉讼费,让处于弱势的当事人平等享受国家司法资源,感受司法温度。

六、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三个便于”落地见效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而产生的心理认知程度和主观价值判断,从而形成的对法律的信仰。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在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中发挥作用的基础,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权有效运行的基础。

1. 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人民法院应该以筑牢司法为民的思想根基,始终秉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从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最期待解决的问题入手,切实为涉诉群众排忧解难。推行“院长诉讼热线”、“上门立案”、“跨域立案”“巡回审判”、“法院开放日”等多种司法便民措施,完善“一站式”诉讼服务制度。

2. 坚持司法公开。司法公开能够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权力运行,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确保审判权力透明、公开运行。通过网上直播庭审将司法权力晒在“阳光”之下,让正义以更直观的得到实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更能增加司法审判活动的透明度。

3.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裁判文书的质量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乎司法权威和司法形象。要不断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通过电脑软件纠错和人工纠错“双管齐下”,保障裁判文书公开严谨、规范、准确。杜绝带错裁判文书“出门”,防止有瑕疵的裁判文书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通过举办裁判文书写作专题培训会、举行优秀裁判文书评比会、召开专业法官评议会等多种形式,加强法院内部写作技巧的交流,提高法官整体的裁判文书写作水平。[1]

七、结语

精耕于内,外秀于形,以“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实际行动提升司法公信力。时代变迁给人民法庭工作带来深刻影响,但法庭存在的社会基础并没有变,制度优势也没有变。新的征程上,坚持和发展人民法庭制度,与时俱进推动改革创新,因时而变、因地制宜,人民法庭一定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参考文献:

北京师范大学,“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路径与对策分析”,《江苏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