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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网络购物民商事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敦煌法院 作者:樊金龙 责任编辑:酒泉中院 发布时间:2022/11/4 11:35:0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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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生活中发生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对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及救济途径进行全而探讨,提出个人的建改性意见,希望能够对消费者切身法律权益的保护以及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发展有所裨益。着眼于当前网络购物的发展,期待会有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出台,来弥补法律漏洞,为维护网络购物正常秩序,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权益,并为构建我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救济机制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网络购物的案例

网络购物的不断发展,给现代生活带来了便捷,随之而来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是当前网络购物的法律规定不完善、行业监管不利等因素造成的,其中质量保证、虚假宣传、售后服务等问题尤为突出,往往消费者存在维权困难甚至无法维权,这就必然要求培育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行为规范的市场主体,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消除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人为障碍,从而有利于经营者在平等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同时对经营者也提出了加强信用建设、依法合规经营的要求。

家住甘肃省敦煌市的马某在江苏省沭阳县周某经营的某宝网店购买枸杞苗2000株。订单中枸杞苗名称为“正宗宁夏枸杞王、抗癌枸杞树苗(宁杞7号)产量高、当年结果盆栽包邮”,宝贝属性为“颜色分类:红枸杞(二年苗)”。马某将货款支付给周某,周某将上述订单中的枸杞苗发出,马某收到后栽种于其租赁的6亩土地中。但到枸杞收获时,马某发现异样,经鉴定确认其购买的不是“宁杞7号”,多次与周某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案例所涉法律问题

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该类案件存在以下问题:诉讼主体问题,消费者如何选择诉讼主体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买卖合同的签订及效力,因为网络购物依托信息化网络平台,签订买卖合同的部分行为存在虚拟性,如何依据合同法对于合同成立及效力进行确认;消费者如何为维权收集证据及该类案件证据认定问题;网络购物买家与卖家往往在地域上距离较远,在审判实践中送达及执行均不利于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权益。

现在的网络购物中,产品和服务的种类多元化,网络购物的类型愈加广泛,而网络购物平台、网络经营者、产品和服务都处于虚拟状态,这势必会导致消费者对网络交易的主客体信息了解不足,加之商品、服务的购买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差异,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信息极不对等,导致二者之间的地位悬殊。虽然消法赋予了消费者很多权利,但网络经营者常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侵犯消费者权益。在消费者维权时,网络经营者又利用消费者信息掌握不全面等弱势,拒绝和解、调解,或者不同意消费者的合法诉求,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并通过“拖”字决,恶意增加消费者的维权负担,企图以此阻碍消费者维权。

三、网络购物合同的履行

从合同的法律效上来看,合同的履行是法律对合同事实状态确认之后一种自然的结果,也是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即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主要内容。网购合同中则主要表现在买家与卖家的权利义务关系,传统的买卖合同是有所区别的。

(一)卖家的义务

在网购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卖方应承担的主要义务有:提交标的物及单据,网购合同中卖方的主要义务就是交付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和相应的单据,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详细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交付地点和交付方式。担保标的物权利的义务,商品的所有权人及管理人应是卖方,此时买方有权利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担保标的物质量的义务。在网购这样的虚拟市场交易中,为保护买家潜在的利益,卖家都应当保障所售标的物的质量无瑕疵。

(二)买家的义务

在网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买方也应承担的主要义务有:买方应当承担对标的物的验收义务,买家在接收商品时,应当及时验收,确保无误。附有相应验收期限的,买家应在此期限内提出标的物的暇疵问题,若超过此期限,未及时验收,或者说在未验收后又提出表面瑕疵的,卖方可以免责。买家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三)购物网站的责任

由于网购交易具有虚拟性,无区域性等特点,加之目前网络购物中的诚信环境,网购交易的安全问题堪忧。从公平角度及当前的经济技术出发,不应要求购物网站承担核实用户发布信息真伪的义务,但是购物网站应具有如实报告的义务,对销售商品的用户的身份进行严格认证及其他所需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如果购物网站明知某项产品存在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且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补救,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那些善意信赖该信息的用户可以向购物网站主张赔偿。[1]

四、我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救济机制

当下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购物中的纠纷也非常普遍,诸如卖家收到货款不发货、商品与约定不符、卖方侵权等恶意欺诈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面临这些纠纷的救济方式却是无力的。除了此类诉讼救济方式外,在线纠纷解决救济方式也更多地被应用于网购纠纷,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主要采用调解方式、协商方式、仲裁方式来为当事人提供救济。对于网购纠纷的司法救济手段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被告资格的确定,网购合同中的交易主体为了保护个人的隐私信息,往往采用昵称进行交易,所以对于确定原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显得十分关键,在确定被告的主体资格才能进行起诉的情形下尤为重要。购物网站从自身的利益考虑,对卖方要求进行实名认证。目前主要采用身份证和信用卡进行认证,把实际的用户的信息与虚拟的信息相对应,以此来确定卖方的身份。

目前争议最大的问题在于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对一项网络合同引起的纠纷,网购合同中的交货地点可以分为两类:第一是合同订立后,仍以传统的运输(海运、陆运、空运等)方式交货,则按一般合同纠纷确定交货地点。另一类合同的标的为一种信息软件,交货是通过网上传递的。此时可以依照“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据这一规定,合同的履行地应确定为卖方所在地,而不管产品或服务是以何种方式提供的。”[2]

按照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举证规则,在网购合同中,原告需要证明两大问题:一是买卖双方网合同的事实存在,二是被告存在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得不到履行或者全面的履行。存在网购交易的证明。网购大多是存购物网站的交易系统完成的,有的网站会保留一定时期内的买卖双方交易记录,很多情况下,买卖双方还会通过QQ、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进行过交易协商,可以作为证明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证据。对于保存在购物网站的交易记录,由于购物网站处于交易的第三方,其可信度足很高的。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电子记录的实际提交一旦出现偏差,其证明力将会减弱;被告违约行为的证明。对于违约而言,原告需要证明商品的包装、数量质量等与原来的描述不一致,这种证明不易实现。卖方出具的快递单已经证明自己向买方邮寄了商品,但是卖方并不一定会请物流公司等第三方验证机构对商品进行专业的质量认证。实际生活中,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有可能并未尽职尽责,提醒买方收到货物后应当在验收前打开验证,买方并不能确切提出人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意见》规定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实行对部分商品举证责任倒置。降低了消费行举证难度。

购物网站的内部争议处理机制,是指在线交易的卖家与买家自行协商化解纠纷的自救制度,经营者出于自身经营的目的会自动设立该机制,国家为了促进在线交易安全,也会强制或辅助经营者设立该机制,对于内部处理机制的设定,笔者认为要注意以下儿个方面:网站经营者不得对用户投诉收取任何费用;必须明确及时地告知用户投诉的具体途径;告知用户内部处理机制之外的其他有效解决途径。当前购物网站都设有专门的机构接受用户的投诉,发生纠纷时,用户可以选择先向购物网站投诉,得不到妥善处理的情况下再寻求外部争议处理机制。

结语:当代我国互联网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网络购物逐渐时刻陪伴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对于当前消费者权益遭到损害的情况,面对当前网络购物中关于此种问题,应务必建设完善的网购法律框架,强化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督和统治,为促进网络购物市场的繁荣发展,也应让网络商家提升诚信意识。通过本文对国内现阶段网络购物中问题的现状与不足进行剖析,以此表达了对该领域的关注,期望有助于网络购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从而促进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著:《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573页。

(2)汪涌著:《网络侵权案例研究》,民主与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314也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