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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商事审判中的融入

来源:敦煌法院 作者:何运韬 责任编辑:酒泉中院 发布时间:2022/11/3 10:44:4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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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条通过解释存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依据不同的解释对案件结果影响巨大,如何在诸多解释中找出最佳的方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程序、实体、审判方法等方面给予实务操作全方位的指引……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判方法、举证责任、裁判文书

 

本文以基层法官视角,通过程序、实体和审判方法等方面讨论如何在民商事审判领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核心价值观能够融入民商事审判

《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立法明确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实施的价值指引。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要具备将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审判的能力。如笔者审理的一起侵权纠纷案件,原被告家羊圈相邻,被告羊圈起火烧死原告78只羊,因救火原因,现场及死羊已被掩埋。原告无法举证78只羊的价值,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负举证责任,截止庭审结束之日,原告无法举证,亦失去鉴定条件。此种情况下,是否适用举证责任规则?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在事实清楚时不能机械分配举证责任,应当穷尽一切办法确定损失价值,仍然无法确定时,可以使用自由裁量权酌定,但金额上要相对谦抑,在举证责任规则与保障人民群众财产权之间寻求平衡。该案中即遵循了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作用。

二、核心价值观为法理学注入新内容,为法律解释指明价值方向。

法律本身具有价值属性,其在特定时间、空间的内有其特殊的价值需求。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需要体现中国特色的价值导向,在长时间内援引西方法理学的价值体系,核心价值观入法,是中国特色法治体系的进一步健全,给法理注入了中国特色,也给予法律解释更清晰的价值指引,使法律解释更契合我国当前阶段的需要。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商事审判中融入具体体现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法律解释的指引。

《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该条款可以得知,村民委员会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限制范围为“为履行职能所需要”,如何确定“为履行职能所需要”,法官则需要通过体系解释来确定该条款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到第十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可以发现村委员会的职责非常广泛。假如某村民委员会对外借款,用于村委会干部外出游玩,在该借贷关系中,考查村委会是不是“为履行职能所需要”则影响到村委会的行为能力,进行而影响到借款合同的效力。假如村委会借款用于维修基础设施,又该如何考虑。实务中法官需要以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充分考虑不同情况,作出具体认定。

2、核心价值观对审判实务的指引。

法律解释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客观存在,多审判方法视角至少有两个方向可供研究。一是保持现状,仅在裁判文书中增加相应价值指引的表述。二是核心价值观会对审判方法带来彻底变革。从立案、送达、开庭、证据的收集、庭审、判决书的表述、判决的社会效果等各个环节进行重新梳理考虑;从法条解释、要件析出、法律事实还原、举证责任分配、事实与法律的逻辑涵射等方面深度融合。基层法院目前大体上仍停留在第一种方向,个别案件能够进入第二种方向。笔者主张选择第二种方向,将核心价值观融入整个民商事案件办案流程和审判方法,通过全方位融合,将核心价值观渗入到审判,落到实处。现通过以下几个角度作简要分析。

2.1、立案登记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5月1日施行。制度实施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顺利行使诉权,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笔者曾经处理一起纠纷。某个体工商户债权,按照《民诉法解释》应以登记字号为当事人。当事人以经营者为原告起提起诉讼,经释明当事人撤回诉讼。第二次立案,仍然以经营者个人为主体,经释明后拒绝变更,被裁驳。第三次立案,以登记字号为当事人,很快取得判决。如果立案部门能给予适当的指导,当事人能够一次性按法律规定诉讼,更能保障当事人权益。所以立案部门有必要对一些明显错误向当事人指出并要求其改正。貌似立案部门进行了审查,违反了立案登记制,但是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顺利行使,与立案登记制的价值指向一致。从更高的视角观察,审判部门也可以通过释明、追加原告等方式对当事人的诉讼设计不足之处进行弥补。即使在立案登记制的背景下,依据核心价值观指引,由立案部门对诉讼进行适度审查并无不可,能够使案件能够得到更高效、快捷的审理。

2.2、对诉讼的容错机制

在诉讼中,需要专业的技能才能够设计最优的诉讼方案。遗憾的是,我们必须面对并承认,目前人民群众不具备相应诉讼能力,让人民群众打的起官司是中国特色的核心体现之一。“打得起官司”与诉讼能力不足之间的落差如何解决?因此,扩大诉讼的容错机制、能够允许人民群众犯一些错误非常有必要。1、复合案由。如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能不能在同一个诉讼中审理?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可以在同一案中解决。另一种观点认为,复合案由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可以适用复合案由。笔者通过实践得知,经释明后,复合案由可以适用,但要向当事人释明,征求得同意。2、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匹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通过该条款可知,当事人诉请的法律关系与查明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事实客观存在。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能否替当事人选择法律关系?笔者认为,经过经释明并征询双方意见后,法官能够选择法律关系。诸如此类细节,在基层法院中应有相应的容错度,才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精神吻合。

2.3、庭审中法官的地位

庭审中,当事人诉讼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况十分常见。法官在庭审中有必要适度辅助诉讼能力不足的当事人,如替不识字的当事人宣读诉状。在答辩、质证给予相应提问与提示。此种做法,法官有偏离中立的嫌疑,但保障了庭审正当进行,真正将人民群众的利益落到实处,应当予以肯定。

2.4、证据处理中的价值指引

对举证责任分配、是否启动鉴定程序等事宜,也要根据个案情况判决,如涉农村水淹、火烧等侵权类案件,当事人无法举证,鉴定严重不符合经济原则时,法官有必要行使自由裁量权,通过灵活方式确定事实。同样诉讼中要穷尽一切举证能力,最大限度查明事实,对举证期限不能过于严苛,举证范围允许适当超出构成要件,对举证方向给于阶段性释明。以上事宜有必要以核心价值观为指导,根据个案灵活处理。

2.5 、裁判结果评价

裁判结果是人民法院对纠纷的最终处理结果,要考虑社会可接受性。法官需要在依法裁判的范畴内尽量平衡各方利益,提升裁判接受度,使裁判结果符合道德、风俗习惯、符合核心价值观。同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适度说理。

四、民商事审判中面临的困境

1、言多必失的尴尬处境

     从价值观层面而言,容易获得普遍认同。但是个案中,即使法官竭尽全力,用最公正、最客观的方法裁判,也只是法官个人认为的“最公正、最客观”,总有不同观点。而各方均认为自己的观点符合核心价值观。法官只能本着“没有说理、少说理总比说错理好,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想法,选择少说话,

2、个案正义与秩序的冲突

正义与秩序的冲突客观存在,从法理至个案。法官会陷入选择困难,即考虑个案正义,也考虑秩序稳定,不同法官选择不同,导致同案不同判决。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统一性与内在冲突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公正、平等、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核心价值观包含十二个方面,是统一的整体。但是十二个方面内涵着十二个不同的方向,以国家富强为核心和以自由为核心,对立法、执法、守法、法律解释会是完全不同的指引。此种内在的价值冲突,实务中应当如何处理,目前缺少相应学术支持。

4、尝试出错的客观规律与严格的问责机制之间的矛盾

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需要进一步实践探索,尝试中出错概率提升。同时,对法官办案的容错机制越来越严格,问责任机制越来越完备。二者之间的矛盾客观存在,法官们通常会选择保守处理,优先保障不出错案。如何调和二者之间的矛盾,目前缺少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