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一起盗窃罪案件,黄某某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黄某某在金塔县从事半挂车出租行业。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黄某某在明知邢某等人盗窃国有财产管控物品(钢轨)需半挂车运输赃物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连续多次自己驾车或者委派自己雇佣的司机拉运邢某等人盗窃所得赃物。邢某等人盗窃财物合计721684元。另查明,黄某某在共同盗窃犯罪中,收取了29000元运费。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退缴非法获利的24000元。庭审中被告人黄某某极力辩解自己不知道拉运的是赃物,只是赚取运费而已。其辩护人认为本案定性错误,被告人拉运的是邢某等人盗窃既遂之后的赃物,不是盗窃行为,应当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既遂犯罪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对拉运邢某等人实施盗窃的赃物是明知的,仍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是赚取运费的,为其提供交通工具帮助。针对其辩护人的观点,法院认为黄某某虽未直接参与策划、装载,但将邢某等人盗窃的赃物转移,运离盗窃现场,脱离所有人实际控制,仍属于盗窃犯罪实施终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属于盗窃犯罪的承继共犯。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又系初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法律的红线不可触碰,法律的底线不可逾越,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切莫帮其提供便利,损害国家利益,最终因小失大,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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